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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華圖書館借閱規則

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107.09.06通過實施

一、本館所藏圖書、期刊等資料提供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參考借閱及研究之用。

二、凡本校學生憑本學生證(學號),教職員工逕自本館以電腦編號登入電腦,班級由導師憑借閱證即可借閱圖書。

三、未登錄書目編號之一般書籍、工具書及當期期刊,僅限在本館內閱覽,恕不外借。

四、書庫於圖書館櫃臺內採開架式,讀者請自行取書再至櫃臺辦理借書手續。

惟不得由他人代理借書,若將學生證(學號)借給他人使用,本人需到場證明。

五、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閱籍之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1.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二十冊,借期二個月。

  2.學生:借出圖書總數為二冊,借期十天。

  3.班級:借出圖書總數為五十冊,借期二個月。

  以上如有需要,得再辦理續借一次,且需在限期內辦理。

六、借閱圖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如未歸還,不得另借他書。

七、凡學生逾期未還,即暫停借閱,另館方會定期發逾期通知催還,逾期催還通知超過一週以上仍未歸還者,則依規定愛校服務三次,即整理圖書櫃或其他圖書館所需勞動。

八、學生證不得借閱他人,若發現擅用他人證件借閱書籍者,館員將予以追究。情形涉及他人權益者將依校規送交學務處處分之。

九、學生證若有遺失,或其學生證條碼無法辨識者,請自行向本館聲明掛失,並至教務處辦理補申請手續。若因借書證遺失遭冒用並使本館遭受損失者,應由原持證人出面負責說明並負擔賠償。

十、圖書借閱不論到期與否,應於學期結束前歸還本館。

十一、教師員離職或學生離校前,需還清借出之圖書。

十二、學生若借出圖書有污損或遺失情事者,需照價賠償或自行購原書歸還之。若遺失之書籍為市面上未銷售或停產不再版者,則依規定服圖書館勞動服務。以一本書籍為單位,每本書服務10小時,並於一個月內服務完畢。

十三、本規則經教務處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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