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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92.10.4家長代表大會訂定

96.9.19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97.9.27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99.3.6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99.9.27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00.9.24家長代表大會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內。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本校教育之正常發展與增進學生之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教學及輔導之活動。

    二、參與教師之聘任過程。

    三、必要時支援學校之財務。

    四、與其他學校之家長會聯繫,共謀相同教育問題之解決。

    五、舉辦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

    六、接受本校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本會之當然會員(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校友家長及社區中熱心家長會人士可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班級家長會中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會員代表大會中之書面提案權。

    三、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五、享受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設置要點及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會員不可藉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八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內,將學生家長提供之通訊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        本會以班級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班級家長會之召集與班級家長代表產生程序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應以班級為單位組成,至少應於每學期初召開一次。

二、首次班級家長會,應於上學期開學三內召開,由原任會長委託各班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選出班級家長代表一至三名,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前項會議應有家長總數十分之一出席始得召開。

三、班級學生家長會職掌如下:

(一)選舉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研討班級及家長聯繫事項。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學生家長會事項。

四、班級家長代表,代表全班家長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並負責召開班級家長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舉行二次,第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五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前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校長代為召集,並公推一位代表擔任主席。第二次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大會,應邀請市府派員列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研討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設置要點。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議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

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市府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

表互選之,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每增加三班增置委員一人,前項委員應至少人為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至少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次應於會員代表大會舉行後二內召開。

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由前會長召集,前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校長代為召集,並由與會委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新任會長產生後,交由新任會長擔任主席。

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家長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家長委員會議,會長應於二內召開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開並出任主席。副會長同時不能召集時,校長應於二內代為召集,並公推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有關行政人員、教師會及相關教師列席。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參加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規定會議或委員會。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常務委員人數為家長委員分之(若為偶數,則增置一人)最高不超過十一人。

              家長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人為會長,一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為二名時,依其當選副會長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若副會長亦出缺時,校長應於二內召集臨時委員會,由與會委員公推人為主席,重新推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副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下一學年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新會長選出為止。

              本條之規定適用於應屆畢業生之家長,因其他原因喪失家長身分者,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全體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有關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應經出席代表或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其配偶或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經罷免後應於一個月內補選或推選,家長委員由候補人員遞補。遞補者任期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完成補選或推選程序後二內,檢具會議紀錄及更新後名冊等相關資料,報市府核備。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全額依市府規定標準或經市府授權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定之。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由學校統一代辦,於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召開後二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應由學校提供計畫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動支,或由家長委員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動支。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名家長會財務經管人員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以本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下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前會長向新任會員代表報告。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得鼓勵家長捐款支援校務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推薦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工,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提供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委員在校內行使營業行為,應向家長委員會報備。

第三十一條  本設置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新竹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設置要點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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