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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考注意事項及範圍

 

主副修術科考注意事項

1.術科考

o   期初會考

§  每學年第一學期,八、九年級舉行期初會考。

§  音階與聲樂範圍同上學期期末會考,練習曲或自選曲一首(不限樂派)。

§  打擊與理論作曲請參閱表格內容。

o   期末會考:範圍請參閱「各樂器期末考範圍」公告

o   共同規定:

§  所有樂曲需背譜演奏,且不得反覆。

§  自選曲必須為完整曲目,演奏範圍請參照聯絡簿。

§  若彈奏曲目與評分表上填寫不符,將扣總平均 3 分。

§  籤王:各組各年級抽選一名同學當場完整演奏(音階、指定曲、自選曲皆不響鈴),指定時間內未完整演奏,或「籤王」未完成全曲者,該場考試最高分不得超過 70 分。

 

2.曲目表簽名與繳交要求

o   曲目表若遲交、未經指導老師簽名或未經家長簽名者,各扣術科考總平均 1 分。

o   每學期考試曲目不得重複(九下畢業考除外),違者當次考試最高不得超過 70 分。

 

3.轉主副修

o   僅限於期末考進行。

o   若需更動,請於術科期末考 2 個月 繳交申請表至輔導處藝才組

o   分數需達 80 分(含)以上方通過。

 

 

4.成績計算方式

o   上學期

§  七年級:平時成績 40% 期末考 60%

§  八、九年級:期初考 40% 期末考 60%

o   下學期

§  七、八年級:平時成績 40% 期末考 60%

§  九年級:平時成績 40% 畢業考 60%

o   若評審人數達5人以上,則該場次之考試成績皆刪去最高及最低分後平均之。

o   /副修原始分數未滿75分,需進行補考,評審費另行收取。

o   /副修原始分數未滿80分,發放成績預警單提醒。

 

 

5.缺考與補考規範

o   因故缺考者須於次一術科考補考。

o   補考前成績先登記為 0 分,補考完成後更正。

o   若無法於畢業前完成補考,以在校期初/期末成績最低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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